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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蔭坤
比喻的原因(25-29節)
「律法師」亦稱「文士」,為猶太人的律法專家,不但保存、講解及傳授律法,且在猶太人的最高法庭上擔任法官。故事開始時,有一個律法師起來「試探」耶穌。雖然這個動詞在新約其他地方都是用於「試探主」的意義上,但於此處不必有存心陷害的含意,而較可能是指律法師以被認可之宗教領袖的身分,對一個未被認可、「未經註冊」的教師加以試驗,要藉著祂的回答來斷定祂是否有資格做教師。他給耶穌的問題是:「我該作甚麼才可以承受永生?」「永生」與救恩相等,指有分於上帝的國(參十八18、24),不過這兒的思想主要是在於死後與上帝同在;「承受」(《現中》意譯為「得到」)之意,即現在有了資格,能在來世接受上帝的福澤。這是個最重要的宗教問題,亦是猶太教師經常討論的課題;因此,耶穌不只一次被人問及此問題,這是不足為怪的。路加福音十八章18至23節(參太十九16一22;可十17-22)記載了另一次類似情況,一個富有的少年官長同樣以永生之道求問耶穌,所不同者,少年官長的問題乃發自個人的關注(後來他「憂愁」地離去),律法師則似乎較理論性地提出那個問題,因他的動機只在乎測驗耶穌做教師的資格。
可能律法師預期耶穌會舉出一系列的事情,作為解釋律法對尋求永生者的要求;若是這樣,某些項目應否包括在內使可以成為討論之點。不過,耶穌沒有採取這種做法。祂反問律法師:「律法上寫的是甚麼?你念的是怎樣呢?」律法師的回答,合併了申命記六章5節及利未記十九章18節(第三句)兩段經文,與耶穌被另一個文士問及何為最大的誡命時所給的答案一樣(太廿二37-39;可可十二29-31)。這個現象最可能的解釋就是,耶穌曾不只一次如此教訓人(即以愛上帝、愛鄰舍這兩條誡命為全部律法的總綱),上帝、愛鄰舍這兩條誠命為全部律法的總綱),祂對律法的看法已為人所熟知;至少這律法師曉得耶穌的看法;因此能以耶穌自己的答案回答祂的問題。對這個回答,耶穌自然感到滿意(28節上);然後祂對律法師說:「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28節下)。這就是耶穌對律法師的問題(25節)正面的回答:承受永生的途徑,乃是以愛作為生活方式。這愛必須包括兩方面:一方面要愛上帝──以全人(心、意、情、志、力)愛祂,以不二之心向祂效忠,以忠誠及順從事奉祂;另一方面要愛鄰舍如同自己──人愛自己是千真萬確的事,他對鄰舍的愛也應同樣真實和誠懇。律法師的問題是:「我該做甚麼才能夠得到永恆的生命呢?」耶穌反問他律法怎樣說,然後指著他的回答,根據律法本身的指示(利十八5)對他說:「你答得對,照這樣做,就可以得到永恆的生命」《現中》)。
這一段對話原本大可以就此結束;可是律法師為了「要顯明自已有理」,就進一步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29節)。「顯明自己有理」,意即表明他最初的問題(25節),畢竟不像耶穌所提的答案那麼容易解決。不錯,永生之道在於全心愛上帝及愛鄰如己,這是律法師和耶穌所接納的共通點;但一考慮到將此原則付諸實踐時,便立刻引起其應用範圍的問題了,那就是:「鄰舍」的意義如何界定呢?「鄰舍」此詞在希伯來文之意,即一個和自己有任何交往的人。在利未記十九章18節的原句中,「鄰舍」顯然指「自已的同胞」(《現中》),就是與自己同作以色列人者;不過這個觀念可加擴闊,以包括歸信猶太教的外族人,它亦可以收窄,去排除那些摒棄或忽視猶太教的猶太人。按利未記十九章34節的吩咐,以色列民要愛與他們同居的外人如己,因此「鄰舍」理應包括寄居之外籍客旅在內;但一般猶太人皆認為「鄰舍」並不包括外族人及與他們敵對的撒瑪利亞人,而法利賽人的傾向是連平民百姓都不納入「鄰舍」之列(參約七49),昆蘭社團更將一切不附從者貶為「黑暗之子」。事實上,「誰是我的鄰舍」乃當時的拉比常常討論的問題;律法師向耶穌提出此問題,要祂表示自己的立場。他要耶穌答覆他,誰是他的鄰舍,他對鄰舍的責任以何處為止?耶穌於是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作答。
好撒瑪利亞人之喻(30-35節)
耶利哥位於耶路撒冷東面,「座落於約旦河谷,地勢低窪。連貫耶路撒冷與耶利哥,長約十七哩的道路,極其陡峭荒涼,是強盜出沒之所」(《串釋》路十30注)。比喻中沒有指明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的人是何國籍,可能這是有意的,以表示比喻所言的乃普世應用的倫理準則;不過此人很可能是個猶太人,耶穌的猶太聽眾想必會這樣了解。「強盜」一詞,這裏可能不是指一般的盜匪,而是一些奮銳黨徒。不論這人遇到的是何種強盜,他因反抗而受傷了(參34節),且被他們打個半死,剝去衣裳,丟在路上。
最先發現受害者的是個祭司,他「剛好」也是從那條路下去;這祭司的家是在耶利哥,他在聖殿做完了一段時間的祭司工作,現正在回家的途中(參一23)。他看見受害者,走到他的身邊,然後從路的另一邊過去了;隨後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那裏,也「照樣」不理受害者的需要而去。他們這樣做,可能是為自己的安全著想,恐怕中了強盜所設的陷阱而遭埋伏襲擊;也可能是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恐怕觸著死屍而沾染污穢,以致帶來個人的損失和不便(祭司若沾染不潔,便不能在聖殿事奉,不能吃祭物,且要行潔淨之禮),不過此說有其困難之處。最簡理的解釋可能亦是最正確的解釋:故事要提出的要點就是,二人皆缺乏憐憫之心,看見受害者的情況,仍然不顧而去。比喻對祭司及利未人的描寫,亦隱含了對當代猶太教的批判:祭司和利未人代表了當時猶太社會的貴族階層,可說是猶太教的中堅分子,他們才應最能發揚猶太教的優點,最能以身作則地實踐利未記十九章18節愛鄰如己的吩咐;可是他們二人共同的見證(參申十九15),表明了官式猶太教缺少憐憫的性質──那些宗教領袖看見受害者的需要。但卻從另一邊走開了。
繼祭司、利未人之後,耶穌的聽眾可能預期第三個出場的角色將會是個猶太的平信徒。可是,出其意料之外,他竟是個撒瑪利亞人!這人不僅是個平信徒,而且在猶太人的眼中,他更是個分離者(因撒瑪利亞人曾在基利心山自建聖殿,與猶太人的聖殿分庭抗禮;參約四20),又是個異端分子(因撒瑪利亞人只信部分的舊約聖經)。猶太人與撒瑪利亞互相仇視,已有數百年的歷史,在耶穌的時代,情況尤其惡劣:主後六至九年問,撒瑪利亞人曾在一個逾越節的晚上,將死人的骨拋擲於猶太人聖殿的院子內(褻瀆聖殿)。更促使二者成為誓不兩立的死敵。這亦反映在一些新約經文中(約四9,八48;路九52-54)。而在猶太人中對撒瑪利亞人深惡痛絕的,莫過於耶路撒冷的祭司階層,因為撒瑪利亞人的「異端」信仰,部分正涉及祭司承襲的問題。
比喻中的撒瑪利亞人很可能是個旅行的商人,因為他與店主似是彼此認識及互相信任,又應許會再「回來」(35節)。他對受害者「動了憐憫的心」(《新譯》),就上前替他裹傷(34節):酒能消毒,潔淨傷處;油能滋潤,減輕痛楚(參賽一6);二者都是猶太人和希臘人承認為有治療之效的東西。撒瑪利亞人可能是用自己的裹頭巾,或撕裂自己的內衣來替受害者包裹傷處;又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他到客店裏照顧他」(《新譯》)。第二天在他離開之前,他留下足夠多天之用的金錢,並答應負起償還那人住店期間的全部費用之責。撒瑪利亞人這樣幫助受害者,對他自己來說,可謂有多害而無一利:他在略上停留下來,首先增加了他可能遇盜受襲的危險;他替受害者付出的費用,他不能循「法律的途徑」把錢追討回來(即使他想要這樣做),因為對撒瑪利亞人來說,受害者是另一國人;想得更壞一點,受害者康復後甚至可能以怨報德,因為猶太人是不准從非猶太人(更遑論他們的死敵撒瑪利亞人)手中接受救濟的,受害著可能埋怨撒瑪利亞人害得他要為那些未經什一奉獻的花費補回什一奉獻!雖然如此──儘管他與受審者是完全陌生的,他更是猶太人所恨惡的死敵──這撒瑪利亞人還是付出了時間、金錢、力量,甚或憫人安危各方面的代價,為要把他對受害者「憐憫的心」具體地化為行動。
倘若比喻中的受審者是個可惡的撒瑪利亞人,而對他伸出援手的是個品格高尚的猶太人,比喻就必會更容易被耶穌的聽眾受落。但耶穌故意選擇一個極端的例子,為要藉著一個強烈的對比──即祭司及利未人的缺乏憐憫同情,和撒瑪利亞人那無私之愛二者之間的對比──使祂的聽眾明白,愛的責任是何等絕對、何等無限度的。耶穌的意思,乃是要對律法師說:這個被恨惡的撒瑪利亞人所作的,就是愛鄰如己的具體說明。
比喻的意義(36、37節)
上文曾經指出,耶穌之所以講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乃是回應律法師在29節所問的問題;第29節的問題是由耶穌於28節的回答引發的;而28節的回答,乃是回答25節的問題。這就是說,耶穌講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首先是要答覆「誰是我的鄰舍」的問題,但其實最後是要答覆「我該作甚麼才可以承受永生」的問題。對這兩個問題,耶穌所論的比喻提供了怎樣的答案呢?
律法師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呢?」耶穌講完比喻後反問他:「這三個人,誰是那個落在強盜手中的人的鄰舍呢?」(《新譯》)。「是」字在原文有「成為」之意,耶穌的意思是:活三個人當中,那一個藉著愛鄰舍的行動,成為了那受害者的鄰舍?答案當然是明顯的──「以仁慈待他的那個人」(《現中》)。耶穌的反問把問題的形式改變了,其中蘊含了很豐富的意思。「誰是我的鄰舍」可說是問錯了問題,因為我們不應先界定愛的對象然後以愛待之。比喻中的撒瑪利亞人,按猶太人的定義絕非受害者的鄰舍,但卻以仁慈待他,另一方面,那些按一般猶太人的定義,應當把受害者看為鄰舍的祭司及利未人,卻不顧而去。由此可見,作鄰含的事實本身並不產生愛的行動;愛則產生愛鄰舍的行動。因此,正確的問題不是「誰是我的鄰舍=誰符合我對『鄰舍』一詞的定義」,而是「我可以成為誰的鄰舍」;成為別人的鄰舍,就是做個「憐憫他」的人,隨時隨地盡自己的力量結予他所需要的幫助。從這個問題的角度來看,「鄰舍」的範圍便與全人類相等;「我的鄰舍」就是任何需要我的幫助,而我又有能力和機會去幫助的人(不論為何階層、種族和宗教)。換一個講法,耶穌把一個較理論的問題改為一個實際的問題:律法師問及愛的對象(我該愛誰),耶穌問及愛的主動者(誰是有需要者的鄰舍);律法師想及自己(我的責任到何處為止),耶穌卻要我們想及別人,設身處地的提供幫助。一言以蔽之,「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條誡命,不應從「鄰舍」定義的角度著手,乃應從「愛」著手;因為基本的是愛。而不是做鄰合的事實。人若有愛,便會知道誰是他的鄰舍,便會成為有需要者的鄰舍。
律法師問:「我該做甚麼」才可得永生?耶穌反問:經上怎麼說?律法師以「全心愛上帝、又愛鄰如己」回答。耶穌對他說:「照這樣做」,就可得永生。律法師又問:那麼誰是我的鄰舍呢?耶穌反問:在比喻中的那三個人,誰是受者者的鄰舍?律法師回答說,是那憐憫他的。耶穌就對他說:「你去,照樣做吧!」(參《現中》25、28、37節)。由此可見,第37節重複了28節對25節問題的回答:永生之道的基本原則,似乎仍然是在「做」、「行」、「作」。耶穌的回答,其實並不表示律法師有能力照比喻中的撒瑪利亞人所作的去做,只是按著他的問題(25節)、根據律法的指示(27節)作答,為要使他認識自己的失敗與無能。耶穌所講比喻的含意,就是人若不遵守最大的誡命,其原因不在於缺乏知識,不曉得如何實行(例如,不知道誰是他的鄰舍),乃在於缺乏實行的能力,在於缺乏愛。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顯示了最大的誠命為何不能使人承受永生,因為最大的誡命要求人以完全的、無私的愛去愛上帝、愛人,而這種愛正是人所缺乏的。耶穌要律法師明白,人固然不能藉著遵守律法的規條而得救(參羅三20;加三10),人也不能靠遵守律法的精意(愛)而得救,一切靠自己「作甚麼」的都不是「承受永生」的方法。與此同時,耶穌為律法師對「鄰舍」一詞作了新的詮釋:鄰舍不再是一個可根據種族地域去界定的觀念,而是一個跨越種族、文化、地域的實體──任何一個需要我幫助的人。雖然這標準高不可攀,但這仍然是上帝所定的標準,是人應該努力追求的目標──不過並非以此為得永生的條件。
結語
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沒有從正面直接回答律法師在25節提出的問題;但從法利賽人與稅吏的比喻可知,稱義之法,在於倚靠上帝的憐憫(路十八9-14,尤其是13、14節)。保羅秉承耶穌的教訓,一方面堅持「靠祂的恩典、藉著信耶穌基督」乃惟一的稱義之法(羅三21-24;加二16),另一方面強調信徒的新生命是以愛作為標誌的(羅十三8-10;加五6、13、14)。
除了上述的要點外,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還提示了另外幾點真理。
第一,比喻說明了以律法為倫理的原則,和以愛為倫理的原則二者之間的分別:律法師以謹守宗教規條為賺取永生之法,耶穌則以愛(上帝、人)表達律法的精髓;律法師要對其道德責任加以準確的界定和限制,耶穌指出愛的貸任是無限度的;對律法師來說,宗教是一套約束性的規則,對耶穌來說,宗教是一連串愛鄰如己的機會。
第二,比喻對種族歧視提出了強烈的抗議。是誰向受害者顯出憐憫同情?是個撒瑪利亞人。這就表示種族是無關重要的,重要的是「憐憫」的心腸,是「仁慈」的行劫。猶太人是不准接受非猶太人愛心的幫助;耶穌的比喻提示,施予和接受憐憫,二者皆超越國家及種族的藩籬。第三,雖然整個比喻不應按寓意式的解經法來了解,可是我們很難否定,耶穌的光芒從撒嗎利亞人身上透射出來,特別因為原文的「動了慈心」(33節)這個字,在福音書中其他地方只用在耶穌身上(除了路十五21及太十八27):就如比喻中的撒瑪利亞人付出代價,向受苦者顯出憐憫,施以援助,耶穌是真正的好撒瑪利亞人,祂以憐憫、仁慈待所有的罪人,並付出生命的代價為他們成就了永遠的救贖。
- Mar 22 Sat 2008 14:46
[轉錄]好撒馬利亞人by Dr. 馮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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